揚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能
(一)承擔規范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代擬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研究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編制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計劃,組織指導、檢查督促住房和城鄉建設項目的實施。監督管理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二)承擔全市城鎮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全市住房發展規劃和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推進全市住房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并指導保障性安居工程運營管理制度的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市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指導和監督縣(市、區)組織實施。
(三)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擬訂房地產業發展和市場監管政策并監督執行。提出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并監督實施。制定房地產開發、住宅產業化與性能認定、房地產交易與產權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住宅裝飾裝修等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參與房地產市場交易管理。負責市區商品房銷售管理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監督管理房產測繪工作。
(四)承擔指導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和公房管理的責任。負責全市房屋安全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住宅裝飾裝修和白蟻防治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公房解危,監督管理市區公有住房解危工作。負責市區直管公房管理和落實私房政策工作。
(五)承擔監督管理全市物業服務行業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市區物業管理公共服務收費項目、標準。指導監管物業管理活動。負責歸集市區房屋公共部位、公共設施設備維修資金,并監督其使用。
(六)承擔全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管理的責任。負責擬定全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實施市相關開發區(園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指導和管理全市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負責對各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提供的工作資料進行審核。
(七)承擔設計行業發展和管理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發展規劃、技術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城市設計、建筑設計、工程勘察設計工作。監督管理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組織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組織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查。指導縣(市、區)開展應急避難場所建設。
(八)承擔推進科技進步、綠色建筑發展、建筑節能、城鎮建筑減排的責任。制定建設科技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綠色建筑、智慧建筑和建筑節能的政策、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建筑行業重大科技項目研究和重大建筑節能項目實施。指導建筑能效測評和綠色建筑標識管理。負責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工作。依法監督檢查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和使用。
(九)承擔指導市政公用事業發展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全市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規劃,并指導實施。指導和規范全市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指導城鎮供水、排水和污水處理工作,負責城鎮燃氣、熱力管理工作。負責市區建設項目節水“三同時”管理,會同市有關部門下達公共供水用水計劃。指導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推進海綿城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作。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的日常管理,協調數據更新、維護以及信息共享等工作。負責人居環境獎評選的組織推薦工作。
(十)承擔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的責任。擬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街區保護、管理利用政策,并指導實施。組織編制揚州古城保護名錄,建立古城名錄信息管理系統。負責編制古城保護年度項目建設計劃并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申報、保護規劃的審查報批和監督實施工作。負責揚州古城保護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擔規范和指導全市村鎮建設的責任。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指導村鎮建設規劃編制,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并指導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的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全市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工程、特色田園鄉村、重點中心鎮和特色小城鎮的建設。指導全市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
(十二)承擔建立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及標準設計并監督執行。參與制定和發布工程建設全市統一定額、計價依據和工程造價管理規章制度,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
(十三)承擔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推進建筑業發展的責任。擬訂建筑業行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制定規范建筑市場主體及中介服務機構行為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實施。指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和備案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指導工程項目建設、合同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推進建筑產業現代化。促進建筑企業對外開拓市場、參與國際工程承包。擬訂市級政府投資工程集中建設的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負責市級政府投資非盈利性工程項目集中建設日常指導和監管。
(十四)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制定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指導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工作。制定建筑業技術政策并指導實施。參與建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重大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施工現場監管和竣工驗收的管理工作。組織評審市級優質工程,審核推薦國家、省級優質工程。
(十五)承擔全市人防指揮通信建設的責任。擬訂市人防指揮系統轉入戰時體制方案和城市防空襲方案,組織制定城市人口疏散計劃,指導制定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方案,并監督檢查執行情況。保障市委、市政府和軍分區組織指揮全市人民防空行動。負責指導人防專業隊伍、人防志愿者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市人防信息化及警報建設、管理工作。組織人防演習。完成市國防動員委員會部署的工作。
(十六)承擔全市人防工程建設、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全市人防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市本級人防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地域(基地)建設、使用、管理和維護。參與城市地下空間規劃編制和開發利用,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防護等事項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人防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維護管理。
(十七)承擔監督指導全市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責任。制定全市城市園林綠化政策、發展規劃、技術規范并指導實施。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地系統構建、生物多樣性及古樹名木保護等工作。指導城市公園建設管理、古典園林保護修復、傳統園林營造技藝傳承等工作。負責直管古典園林的經營管理工作。負責“園林城市”“生態園林城市”建設。負責國家、省園藝博覽會的相關工作。
(十八)承擔全市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防御的責任。組織編制防震減災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地震監測系統和地震監測信息平臺建設,提出地震預測意見,負責震情會商和震情速報。負責全市地震監測臺站和地震群測群防工作管理,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負責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監督管理。參與地震災害損失調查評估和災后恢復重建相關工作。
(十九)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人才培養、職業教育、執業資格考試與注冊管理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組織對外交流與合作。
(二十)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